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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绿化规划的使用性质审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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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改变绿化规划的使用性质审批

联系电话

0911-2112550

办理地址

延安市宝塔区210国道与303省道交叉口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

许可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的使用性质审批

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申请理由、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
    2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规划方案、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建筑红线图及其他相关图纸原件1份、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绿化异地补植计划书1份;
    4、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现场踏勘,组织会议论证绿化规划变更是否合理。
    3、决定责任:根据论证会各方意见,给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建设单位。5、公示责任:情况公示。

办理部门

宝塔区规划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8:00-12:00、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日办结;统一或者联合办理45日,可延长15日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律效力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10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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