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来源:bt365手机客户端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职权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1-2496411
责任单位 食品流通监管科、药械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 各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监督投诉电话 0911-2496411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驻市政务大厅

法定工作日 (08:00-12:00、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
3、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要求;
4、《延安市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办理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设备清单和平面图);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另外,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4〕1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流通活动,应取得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第四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管理工作。保健食品应实施严格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延安市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保健食品应实施严格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健食品流通外资企业许可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流通内资企业(包括专营、兼营及批发企业)许可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和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食品经营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行政许可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