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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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6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塔分局 咨询电话 0911-2125217
责任单位 注册分局 监督投诉电话 12315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2.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4.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办理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且申请人直接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4.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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